上下班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一、上下班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是什麼

上下班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是什麼

1、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時間內;

2、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

3、因機動車事故而引起人身傷害的事實;

4、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殺或自殘行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等行為而導致的傷亡等。

法定的工傷條件無論列舉得多麼具體,也不可能完全與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傷害情形相吻合。工傷認定包含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判斷,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餘地,需要對現有法律條款所規定的原則做出合理解釋。

二、上下班的時間界點

上下班時間的界點問題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確定。用人單位制定作息時間關係到勞動者切身利益。因此,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合法,否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就不能作為裁判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規定什麼時間上班,什麼時間下班需要通過規章制度來確立,同時該規章制度必須要經過合法制定程序並向勞動者公示,否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三、上下班的合理路徑

合理路徑的理解應當根據個案作出全面、正確、客觀的理解,而不侷限於慣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單位指定的、最近的路徑。

比如:職工從住處到單位有多條路線選擇,職工選擇哪一條路徑都是為了到單位上班或者回家,這樣都是可以的。在理解和認定“合理路徑”時應當結合住處與單位的距離、路況條件、交通工具類型、交通擁堵情況、天氣情況、偶然性事件的發生等因素綜合、全面、客觀、正確的理解。

四、上下班的合理時間

合理時間的理解應當參考勞動者住處和單位之間的距離、勞動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狀況、天氣狀況、路況條件等因素來綜合認定,不能侷限於一個固定時間段。

在理解“合理時間”的時候應當注意例外的情形。比如:職工下班途中去接孩子、去菜市場買菜等先從事生活必須事務後再回家。這個時間段也應理解為合理時間內。另如:職工下班後同學聚會、去健身等從事非生活必須事務後再回家的情形就不能認定為合理時間了。

工傷認定之後就可以進行傷殘鑑定了,一般傷殘鑑定的結果等待時間需要60天左右,等拿到了傷殘鑑定結果之後,就可以按照傷殘的等級來進行賠償,在賠償的時候,最好就是提前準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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