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社保局不認定為工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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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傷社保局不認定為工傷怎麼辦?

受傷社保局不認定為工傷怎麼辦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由用人單位在30日內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或者用人單位不申請的,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也可以在1年內,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申請工傷認定後,人社局不認定為工傷,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人社局,請求法院撤銷其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若是法院判決人社局撤銷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人社局不得以同樣的理由(不認定為工傷的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其應該審慎取證、審查,重新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4、如果人社局違反規定依然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大多數人可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即其上級部門提出複議申請,或者也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在單位猝死可認定為工傷嗎?

1、《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至於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其限定不能過於苛刻,其範圍該符合常人可以理解的範圍。如因日常生理生活需求而作的短暫休息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也是人知常情一般勞動者在從事相關工作之後的合理的工作休息時間內而突發的疾病,可以推定其在休息之前的工作時已出現身體的不適,可以考慮認定為工傷。

2、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關於加班途中工傷認定的規定如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如果對人社部門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單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單位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後,從事收尾或者預備工作,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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