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傷認定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老工傷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老工傷認定標準是什麼?

目前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於"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於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

"老工傷"的規範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着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

對老工傷人員進行一次調查摸底,全面掌握這個羣體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組織一次對老工傷人員情況的普查登記,重新對老工傷人員進行確認,審核有關原始材料,明確受傷時間、受傷部位、鑑定情況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等情況,重新核定老工傷人員的各項待遇,為基金的測算提供可靠的基礎數據。

二.老工傷政策

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鑑定過的工傷人員予以登記造冊,建立數據庫;對於只認定而未鑑定的人員重新組織勞動能力鑑定後,予以登記;對未認定和未鑑定的人員,摸清基本情況,進行認定和鑑定。

(一)地方財政主動承擔責任,通過財政全額補貼,將老工傷納入社會統籌管理。對於已完成改制的國有企業,凡在改制時沒有為老工傷人員提留舊傷復發醫藥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供養親屬撫卹費的,應由同級勞動和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財政安排經費。

老工傷人員享受舊傷復發醫藥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供養親屬撫卹費待遇,將改制企業老工傷免費納入社會統籌管理。

(二)基金支付風險共擔法。根據老工傷所需費用的測算,適當提高工傷保險費率。這種方法體現了社會保險互助共濟的原則,有利於均衡用人單位之間的老工傷費用風險。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其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已確認為工傷的老工傷人員費用解決辦法,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承擔,其老工傷人員享受舊傷復發醫藥費報銷待遇。

(三)費用清償法。這種方法的具體做法是,有老工傷人員的單位和新破產改制單位,在破產改制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一次性費用移交,老工傷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新政策出台後工傷給予的保障是全面的相較老工傷,這是由於我國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另一點是新出台的工傷認定會比老工傷更為嚴苛,這也是為了賠償方的利益着想,避免一些心思不正的藉此謀取暴力,畢竟保險是保障而不是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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