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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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地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工地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是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工作年限,那麼,也可享受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哪些情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因以下情形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

4.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從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地辭退員工只要存在不合法的行為,那麼就需要支付一筆經濟補償給勞動者,對於這筆補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但最多不會超過十二個月的工均工資,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好好的協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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