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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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北京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辭退本單位員工的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本單位中的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需要加付1個月的工資對辭退員工進行補償。辭退員工在本單位工作6個月以上且不滿1年的情況,按照1年來計算,辭退員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6個月的,單位只需要對辭退員工給予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支付給辭退員工,月工資即辭退員工在本單位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前1年的平均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違反當時用人單位與辭退員的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情況需要按法定的經濟上的補償的2倍向辭退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即按照辭退員工在本公司單位工作的時間年限,每滿1年單位需要向辭退員工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辭退員工在本單位公司工作年限不滿1年且6個月以上的,按照1年來計算經濟補償,辭退員工在本單位公司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的情況,單位公司只需要向辭退員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二、國家《勞動合同法》的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中有明示,如果用人單位與本單位的員工協商約定的意志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中第39條還規定,員工在用人單位公司工作期間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情況,用人單位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員工在用人單位的試用期間不符合本單位公司的用人條件的情況。

2,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嚴重違背了用人單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情況。

3,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有十分嚴重的失職,舞弊。給用人單位公司在經濟利益上帶來十分重大的損失的情況。

4,員工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擅自和其他的用人單位建立雙方勞務關係的情況,對於用人單位的工作完成進度造成十分嚴重的影響的結果或者用人單位公司向員工提出批評改正的,但員工毫不悔改的情況。

5,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觸犯刑事犯罪的行為被公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追究員工的刑事責任的情況。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的辭退員工就會意味着相應的補償,而對於補償的標準就會按照勞動者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給予,但只要沒有提前的通知勞動者而辭退的話,那麼還會承擔代通知金的補償,所以,在辭退員工的時候就要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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