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退工傷員工的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關於辭退工傷員工的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關於辭退工傷員工的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據此,仲裁委依法做出裁決:該廠於7日內支付給王某2個月的工資4000元作為經濟補償。

二、公司開除員工,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補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如果單位解除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要經濟賠償金,極為雙倍的經濟補償金_。

發生工傷之後,本身不應該辭退員工的,但是總有用人單位為了自己的利益辭退了員工,此時就需要給予金錢上的救濟,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還有就業補助金,還有一次性的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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