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按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經濟補償金是按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一、經濟補償金是按應發還是實發工資

經濟補償是按應發工資計算,而不是按實發工資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二、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幾種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首先要求符合法定的情形,否則的話用人單位是有拒絕支付的權利。比如説,由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這種情況下最終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也不需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解除勞動者的,也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