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經濟補償金按實發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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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經濟補償金按實發工資嗎

一、首先需要區分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

(一)基本工資

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也稱標準工資。在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

(二)應發工資

應發工資,顧名思義,即根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應當得到的工資待遇。根據1990年1月1日實施《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以下部分總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此《規定》後面的五至十條對以上六部分做了明確且詳細的規定。如果我們將部分行業或者崗位實行的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概括為基本工資的話,那麼我們可以將應發工資列一個公式:

應發工資=基本工資 獎金 津貼和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缺勤或礦工造成的工資或者獎金減少的部分。

(三)實發工資

實發工資,即勞動者應當實際得到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需要明確的是,實發工資並不等於應發工資,因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的規定,單位可以代扣、代繳法律規定中規定的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我們也可以列如下公式表示實發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住院公積金—應繳個人所得税。

適用範圍:如計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二、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是什麼工資?

勞動關係的解除有多種方式,雙方協商解除是其中之一。但用人單位提出並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十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本條例第四十二條(參見)中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以上條文説明單位提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應根據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

計算經濟補償金所依據的月工資性收入如何計算呢?《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五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參見)、第四十四條中的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關係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標準。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包括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税費或工會費等。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金、税費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繳義務。因此,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一併予以考慮。

所以,計算經濟補償金需要弄清晰發生勞動爭議之日倒推十二個月的總收入計算出月平均工資,對於每個月的工資發放,應按應發工資計算,不考慮個人所得税或其他扣除。

所以由上文中可以得知,勞動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實發工資來作根據進行發放的,而實發工資包括了應發工資,以及公司用人單位等,代為扣除的各種公積金,應由收僱傭者個人應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或者其他税務費用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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