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疫情區間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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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在疫情區間工資怎麼算?

員工在疫情區間工資怎麼算?

員工在疫情期間正常發放工資,根據《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二、延長休息時間的工資怎麼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由於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員工在疫情期間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工作處理,涉及到疫情防控的需要不能參加勞動工作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此辭退員工,並且需要發放工資待遇,如果拒不發放的,員工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裁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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