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疫情期間算曠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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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在疫情期間算曠工嗎?

員工在疫情期間算曠工嗎?

因疫情原因不能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請假,並不算曠工處理。依據我國相法律的規定,員工在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不屬於曠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勞動者連續曠工幾天,就會算作是自動離職?

我國的相關法律對礦工幾天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參照一般的企業自己的相關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一般情況來説,連續曠工15天,或者是一年之內累計一共曠工30天以內的,將給予辭退。具體情況還要參照其本單位的自己的規章制度進行考慮。在勞動者進行工作之前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相應的約束和規定。勞動合同的建立,就是一種勞動合作關係的建立在勞動合同過程當中進行當中,要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的一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勞動者在進行工作的時候,經常會發生一種曠工的現象,也就是勞動者在沒有經過請假的情況下,擅自離崗,拒絕來上班的一種行為。

根據疫情防控的需要,地方政府也要求公民做好居家隔離的情況,特別是對於不能參加工作的,是需要説明相關情況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拒不支付工資待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合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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