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加班工資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2021年加班工資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一、加班工資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以上規定表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二、自願加班能得加班工資嗎

企業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牴觸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對公司額外要求加班的,員工可以要求加班費。一般來説,加班一天算兩天的工資,但是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工方應支付工資三倍的加班費。實踐中,用工單位很多不願意支付加班費,要獲得相應合法權益只有靠勞動者自己的努力,勞動者對此需要注意。

在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時候,並不是只要員工有加班行為就一定會獲得支持。如果是因為員工自己主動自願的加班,這樣的情況下並非單位安排的,自然單位也有權拒絕支付加班費的請求。對於支付加班費的標準,國家有統一的規定,不允許單位私自降低這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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