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包含在底薪裏面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一、加班費包含在底薪裏面嗎

加班費包含在底薪裏面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最低工資規定》於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實行,在該規定中的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早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從上面的法律條文中,可以得知加班費屬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是不包含在最低工資裏面的。當然,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在計算勞動者的最低工資的時候會參照具體的法律規定,以及加班加點等共同計算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二、新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三、新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底薪並不等同於最低工資,這僅僅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支付的一個保底性的工資報酬,所以要説底薪絕對不包括加班費的話,這就太絕對了,因為底薪不一定就剛好與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一致或者比這個標準還低,有些時候單位給的底薪,其實就是在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基礎上加上了加班費的,這樣做當然就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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