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哪些人的薪酬企業不能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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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不能降低。

疫情期間哪些人的薪酬企業不能降?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故用人單位無權降低產假期間的工資。

2、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工資不能隨意降低,更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標準不能隨意降低。

3、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期間的工資標準,不能隨意降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企業安排以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職工,薪酬不能隨意降低。

近日,全國總工會辦公廳下發《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企業安全有序復工復產和勞動關係協調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對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主動指導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開展協商,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支付工資、發放生活費;監督企業履行依法隔離期、醫療期職工工資支付義務,對於企業安排以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職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同時,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引導職工與企業協商延期支付,在充分徵求職工意見基礎上,制定支付計劃並監督執行、保障實施。對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行為,提請行政執法部門及時予以糾正。

5、職工不幸染病或因密切接觸被迫隔離期間工資要正常支付,不得隨意減免。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也就是説若職工不幸染病或因密接被迫隔離需要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工資要正常支付,不得隨意減免。

6、在存在加班事實的情況下,加班費不能降低。

加班費的多少與工資基數有關。工資基數,一種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一種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還有一種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加班工資基數不能隨意降低,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變相延長工作時間屬於加班,但是前提是員工需有證據證明,延長工作時間確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所致。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員工自願加班,企業無須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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