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65歲員工如何賠償?
一、單位辭退65歲員工如何賠償?
辭退65歲員工不需要經濟補償,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目前65歲的員工是已經發退休的,並不存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所以對於相關人員是不適用於經濟補償金的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勞動者65歲達到了退休的年齡,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辭退的方式包括哪些
(一)預告性辭退
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過失性辭退
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需要明確的是,在辭退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處理,只要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符合經濟賠償金的條件的,則是不可以進行支付處理的,具體情況下由司法機關在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