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辭退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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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突然辭退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公司突然辭退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公司突然辭退員工賠償標準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進行確定,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裏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二、哪些情況之下是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額?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為,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很多人可能對解除勞動關係這個問題並不是特別的理解,如果説是用人單位方面無緣無故的就辭退勞動者是屬於一種非法的情況,必然是需要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的規定來確定經濟賠償的,也就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予以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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