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辭退員工代通知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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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然辭退員工代通知金如何計算

在人們正常生活工作時,如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在員工工作期間會有基本工資和獎金之類的獎勵;而當員工不能再進行工作時企業不能隨意辭退員工。此類情況均是站在員工行為方面,那麼如果當公司突然辭退員工代通知金如何算呢?下面就這一問題我們詳細討論。

一、公司突然辭退員工代通知金如何計算?

1、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2、《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予以了規定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3、《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身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不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4、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5、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 1;

6、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二、什麼情況下公司不需要支付通知金?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直接辭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方可辭退。

2、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支付一個月代通金,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否則就屬於非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補償金標準的經濟賠償金。

綜上所述,公司突然辭退員工代通知金支付情況如下:如因公司單方面原因辭退員工公司需根據上個月員工正常的工資支付該員工通知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未能提前1個月發佈辭退通知,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如公司不滿一年但已超過1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卻擅自辭退該員工,則該公司需給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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