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包含績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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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包含績效嗎

在業務繁忙,公司事務多的時候,通常會讓員工加班加點的工作。與其對應的就是在這個額外工作時間裏的薪酬,大家都不希望自己多付出的辛苦沒有對等的回報。所以很多人的心中就有了這個疑問,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包含績效嗎?關於這個問題,下面小編來帶着大家看一看。

加班費基數基數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一條規定,加班費的基數基數“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對於績效工資是否應當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因為各個單位績效工資的計算辦法不同,一般而言,績效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時間收入的組成部分的,應當作為計算基數;反之,則不應作為計算基數。

對此,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可作參照: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滬人社綜發〔2016〕29號九、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温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看了上文的解釋,相信大家關於“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包含績效嗎”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些瞭解。總結以上幾點,我們可以知道的是,不同的工作單位對於績效和加班工資的規定是不同的,要想知道績效是否影響了您的加班費,還是要仔細閲讀自己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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