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建立職業年金的強制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2021年建立職業年金的強制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職業年金的強制性:

建立強制性職業年金。

①企業年金是介於國家舉辦的社會保險和市場化的商業保險間的企業補充保險,在我國並不是以強制方式推進的。而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的性質不同,事業單位與政府在行政上屬於隸屬關係,使得對非營利性、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實行強制性職業年金具有政策的可能性。

②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將比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更具有普遍執行力。企業終究是以贏利為目的的,當企業發現企業年金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政策對留住並激勵人才效果並不明顯時,或發現有關企業年金的税收和優惠政策仍不完善時,或企業財務狀況並不十分良好時,企業很難情願為這筆“額外”費用開支。而企業員工因流動性較大,也更傾向於短期的福利和報酬。與企業相比,事業單位經濟承受能力和經營效益相對來説更加穩定,事業單位員工流動性電很低,職業年金作為一種遠期福利在事業單位更容易開展,且事業單位在員工心目中的印象是可靠的,員工更容易信賴建立職業年金的決定,即事業單位具有“培育”強制性職業年金的“沃土”。

③為保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開展,只有“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的形式才能確保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前後收^水平的基本穩定。

二、職業年金優劣勢:

1、優勢:

相對於其他形式的養老基金而言,職業年金既能夠體現出專家投資管理的潛力和優勢,又能有較好的風險收益組合和較低的交易成本;事業單位設立的職業年金計劃是其人力資源管理和人力資本投資的重要舉措,有效的職業年金計劃有利於保留和吸引事業單位高端技術和管理人才,進而有利於增強事業單位內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場競爭力。

2、不足

但與個人賬户養老金計劃相比,其缺點主要體現在:

第一、其制度透明度較差,對養老金受益權和攜帶性通常有一定限制,較早的離職者不能擁有其養老基金的既得受益權。

第二、員工養老金的保障程度還取決於事業單位對養老金計劃適度的融資水平、資產託管與投資的有效性、税收政策的優惠激勵。

第三、從其適應性上看,一般只是較好地適用於公司規模較大、員工相對穩定的單位或行業。

第四、其最大的缺點在於事業單位設立的養老金計劃往往被看成是公司財務與人力資源管理功能的擴展。事業單位擁有權利終止養老金計劃,甚至經常改變其養老基金形式與成員的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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