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是否保障了農民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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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是否保障了農民工權益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是否保障了農民工權益?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能夠保障了農民工權益。

農民工工資保險金保函是指擔保人(銀行、保險機構或專業擔保公司)應承包商申請,保證其在勞務用工合同項下或根據工程所在地政府相關要求,按時、足額向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人員支付工資的書面承諾,緩解企業財務壓力,保障農民工工資的如期、足額、及時發放。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1.引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避免農民工工資拖欠,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收益。

2.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是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必要步驟,一般在辦理施工許可證辦理前辦理。

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能替代建設方、施工方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減輕企業現金壓力,為企業減負。

4.它是一種防止民工工資的清欠和防欠的保障措施,以第三方擔保的形式來保障民工工資的正常發放,以及顧主破產情況下,可以優先權保護工人因其就業而產生的債權,以使工人能在非優先債權人獲得其份額之前,從破產僱主的資產中獲得償付。承包商通過銀行為其提供擔保,保證承包商按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如期按時將工資支付給農民工。也可按建築承包企業為單位提供擔保,如果承包商沒有如期支付民工工資,將由擔保銀行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工資保障問題一直是近年來社會關注的焦點話題,伴隨着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從農村來到城市務工,企業拖欠工資,農民工要債索賠等問題頻發。為此國家住建局也出台了相應的政策要求,建築企業在施工開始前,必須繳納足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明確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用人單位履行主體責任。

按照《條例》的規定,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也就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並保存工資支付台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

第二,突出對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履行法律責任。

《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户,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户有關資料等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還規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第三,堅持“刀刃向內”,明確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促使政府投資行為更加規範。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條例》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對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與此相關聯,《條例》還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還要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並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作為一種有效杜絕民工工資的清欠和防欠的保障措施,它的出現能夠強有力地保障農民工權益,保障農民工工資的如期、足額、及時發放,因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保障了農民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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