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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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如何規定的?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如何規定的?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建築施工單位按下列標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按剩餘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第十三條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築施工企業,確因資金週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

第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超過專户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並會同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強制企業補足差額部分。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工資保證金。

可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比例根據工程合同價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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