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錯單位開除員工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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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錯單位開除員工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犯錯單位開除員工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犯錯單位開除員工的賠償標準是如果因為員工存在着重大過錯,導致被開除的情況之下,不需要賠償。員工犯錯如果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制度或者因失職等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開除勞動者是不需要賠償的。如果是小過失,用人單位不應隨意開除,即使開除也應當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可以隨意裁減人員嗎

我國法律對公司裁員的數量和程序作了嚴格限制,只有在以下情況中,才可以進行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那麼就必須要遵循勞動者所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如果有的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對於用人單位來説的話完全是有權利予以辭退的,並且在這種辭退的情況之下,也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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