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開除曠工員工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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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開除曠工員工的賠償標準

單位開除曠工員工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由該員工負責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員工離職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二)即時辭職(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

(三)用人單位預告辭退,即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四)用人單位裁員及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勞動合同終止未能續訂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什麼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因為員工的違法行為導致自己被解僱,那麼沒有賠償。反而造成的損失還需要讓他自己來承擔。並且勞動合同法也明確的規定了什麼情況之下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解僱員工。以及什麼情況才能夠獲得公司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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