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觀察期間員工工資怎麼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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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學觀察期間員工工資怎麼發放?

醫學觀察期間員工工資怎麼發放?

支付標準需要結合各地的具體規定來確定,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人社廳明電[2020]5號》):“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二、疫情期間企業為完成任務安排員工超時加班是否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因此,疫情期間企業為完成任務安排員工超時加班不違法,但是應該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三、用人單位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學觀察期間就代表着員工不能正常的上班,但對於這個期間所產生的工資也需要由用 人單位按時的進行支付,但如果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的話,那麼這就會產生違法的行為,從而應給予二倍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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