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年終獎還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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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年終獎還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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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所在的公司如果以跳槽為由剋扣年終獎,那是不合法的。通常來説,員工單方面辭職確實屬於違約,但是勞動法沒有給予企業普遍的違約請求賠償權。

一.辭職後年終獎還有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或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而對於生產獎的範圍,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推知,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因此可參照《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否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所在的公司如果以跳槽為由剋扣年終獎,那是不合法的。

二.公司規定不準辭職合法嗎

法律條文中員工都只是通知即可辭職,根本就不需要公司同意,所以公司“任何個人提出的辭職申請一概不準”的規定根本是與法律相違背的。退一萬步説,這個規定也是不成文的規定,它不像企業規章制度等是通過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制訂,並經過公示的成文,對員工具有約束力。不成文的規定,員工很難遵守,一旦出了問題,企業也很難舉證去要求員工這樣做。因此,不成文的規定不足為據。

關於違約,其做法也不合理。通常來説,員工單方面辭職確實屬於違約,但是勞動法沒有給予企業普遍的違約請求賠償權。在不少省市,連違約金的設置都有很大的限制。除了違約金外,企業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可以向員工請求賠償,即員工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而是立即離職,造成公司可以證明的損失,此時公司可以向員工要求賠償公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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