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如何計算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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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員如何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員如何計算月平均工資?

1、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年平均工資/12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月平均工資按照規定,如果是用來計算社保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是上年該職工所有能夠納入工資總額範圍內的的收入總和。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與生產有關的各種經常性獎金以及根據法令規定的各種工資性質的津貼等。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2計時工資;

(3)計件工資;

(4)獎金;

(四5)津貼和補貼;

(6)加班加點工資;

(7)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月平均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月平均工資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對於勞動者來説,在大部分情形下都不會關注自己的月平均工資,而只會關注自己每月的薪資是否單位協商約定的一致。但是若是職員從單位離職,且離職者可以獲得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那麼就需要計算可以獲得的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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