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平均工資計算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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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平均工資計算方式是什麼

月平均工資計算方式是什麼

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年平均工資/12個月。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據現行統計制度,工資總額是本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論是否計入成本,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內。同時,根據國際慣例,工資總額統計的是個人税前工資,並且包括個人交納的養老、醫療、住房等個人賬户的基金。

二、平均工資是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説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這就意味着經濟補償基數包括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所以平均工資是應發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這裏所説的是“應得工資”,而非“實得工資”。

因此,從法律上理解,應當是扣除個人所得税以前的工資額,即税前工資,一般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税前工資標準確定。並且如果算税後平均工資,每個職工的納税情況不一(有的是企業納税),還有的免税優惠,所以税後平均工資無法計算,也不夠準確。

但實踐中,如果應得工資無法確定的,就只能以員工實際領取的實得工資為依據計算月平均工資。

所以,平均工資是税前工資。包含代扣個人的個人所得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月平均工資可以根據年度工資總額除以十二個月來計算得出。針對於年度工資總額就主要是由職工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致支付的工資來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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