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續簽的補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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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續簽的補償是怎樣的

通常在勞動合同期限快要到的時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續簽勞動合同。而在現實中,也是可能出現不續簽的情況,畢竟並沒有強制要求必須續簽勞動合同。而因為單位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需要對勞動者做出補償,那勞動合同不續簽的補償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合同如何續簽

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後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係,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續簽勞動合同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應注意如下事項: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意續延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

3、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簽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5、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不續簽的補償是怎樣的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按該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0年,當勞動合同到期限後,單位不願意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實際計算這方面的補償時,需要結合勞動者的工資收入與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不一樣,其中一點不同,就會出現計算出來的補償金數額不一樣的情況。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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