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現代社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存在一定的熟悉感,會繼續簽訂合同,這個時候就涉及到一個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那麼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的規定是怎樣的?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不同意續簽的話,是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我的。

一、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如何續簽

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後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係,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續簽勞動合同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應注意如下事項: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意續延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

3、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簽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5、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沒有續簽應如何補償

1、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按該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0年,當勞動合同到期限後,單位不願意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自動延續。雙方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在終止之日一個月之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合同終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

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1、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應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交給了勞動者,一旦具有《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者(①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者;②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等),只要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如果不願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採取什麼措施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⑴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可在第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左右書面通知勞動者,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終止。

⑵用人單位高度重視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儘可能限制其工作年限超過10年的紅線。

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前做好是否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不予續簽勞動合同者,應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否則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再通知勞動者走人,則容易產生糾紛。

4、與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種的職工、外籍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單方面的不想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具體的需要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單位工作的具體年限來進行計算,比如説,工作滿一年的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