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勞動合同書公司需要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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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勞動合同書公司需要怎樣辦理?

變更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崗位或薪資作相應的調整,為此需要將原有的勞動合同相應的條款或重新進行書寫新的勞動合同。我國相關的公司該如何辦理這類事件呢。下面小編就更改勞動合同書公司需要怎樣辦理,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説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覆。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答覆,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

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由於勞動法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變更需採用書面形式,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如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隨意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規範勞動合同變更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期限,目前法律暫無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可以變更勞動協議的,需要雙方協商,並且同意後,才能更改勞動合同時間。

並告知勞動者相應的更該條款。但在我國這類現象被用人單位肆意的進行,嚴重的損害了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類法律規定還沒有出台,我國的相關勞動部門還要加強對這類事件的監管。完善相應的勞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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