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單方面更改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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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單方面更改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法單方面更改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可以變更合同條款但是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將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通常可分為法定變更和協商變更兩種。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試用期內。

2、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應作相應變更。

3、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崗位予以調整。

5、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發生分立、合併、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轉產轉型、技術改造後某些生產崗位消失等。

6、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後達成新的協議變更原有的約定。

二、勞動合同變更應注意什麼?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後,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係,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在實踐中,有此用人單位為達到變更勞動合同的目的,採取了許多變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單位根據工作的需要,決定採取公開考試的辦法,對考試不通過的職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崗位或予以辭退。這種形式是否合法呢?我們認為,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不能變更。採取公開考試的辦法似乎公平,在未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對勞動者不具有約定力。用人單位對原合同仍應履行。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並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後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並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所以如果要變更勞動合同,要麼是取得了雙方協商的前提,要麼是通過法律的途徑來更改,要是其中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隨意更改勞動合同,這份更改的勞動合同本質上來説是屬於無效的勞動合同,因此如果是按照更改以後的勞動合同來行事,那麼是根本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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