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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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爭議雙方必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他機構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等機構都不具有認定勞動合同效力的權利。
無效勞動合同並不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無效勞動合同仍然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但是勞動合同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不具有返還的可能性,在勞動關係中不能實行返還原則,也不能實行折價補償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賠付勞動力對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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