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與無效勞動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6W

一、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與無效勞動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與無效勞動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的事項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國家不承認該勞動合同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合同內容來劃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按合同無效程度來劃分,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按勞動者是否在編分為:正式工和臨時工勞動合同。

(2)按招工對象不同分為: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和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

(3)按用人方式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調合同。

(4)按勞動者一方人數不同分為;個體和集體勞動合同。

(5)按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的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勞動合同。

(6)按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分為: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個體經營單位等勞

(1)按勞動者是否在編分為:正式工和臨時工勞動合同。

(2)按招工對象不同分為: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和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

(3)按用人方式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調合同。

(4)按勞動者一方人數不同分為;個體和集體勞動合同。

(5)按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的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勞動合同。

(6)按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分為: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個體經營單位等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

(2)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轉產、調轉生產任務,或者由於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單位的工作任務。

(3)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自然災害,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

(5)法律允許的其他情況。

四、無效勞動合同的適用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法律約束力。無效勞動合同因為欠缺了法律規定的必備條件,因此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不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並且,需要注意的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不會變為有效的勞動合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