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機構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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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機構是哪裏?

對於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機構是哪裏?

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因此,對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確認,不能由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方説了算,在發生爭議的時候,任何一方都不能隨便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應該立即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的效力,等裁決書下來之後,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才能決定是否終止勞動合同。

二、無效勞動合同如何認定

無效勞動合同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部分無效的,有效部分還可以繼續執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約束效力,用人單位應參考同工同酬原則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且過錯方應賠償造成的損失。《勞動法》第十八條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製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於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願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採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後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由此可見,在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勞動者付出勞動後,企業應按照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支付給勞動者報酬,而不按照原來合同的約定支付。這是因為,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就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按照原來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邏輯上存在矛盾。

2、賠償勞動者損失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26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對於勞動合同的效力是需要在符合規定的要求和內容範圍內來進行辦理的,但對於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和內容有爭議的,是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來申請仲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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