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職務不明確算是違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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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職務不明確算是違法的嗎?

一、勞動合同職務不明確算是違法的嗎?

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你的崗位,公司有權調動你的工作崗位,不違法;

單位擅自變更的,如果沒有勞動者同意,屬於違法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並可以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實際的合同履行。

這裏所説的實際的合同並不等同於原來所籤的書面那份合同,因為在工作過程中雙方或因約定不明確而沒有完全按原來書面的合同約定來履行,而雙方原來的勞動過程中在一定時間內對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待遇等互相認可,視為互相對合同有了明確內容和更改,即為新合同(事實合同)。

二、合同崗位不明確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依據有哪些?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係,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例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是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願進行簽訂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進行更改,但對於工作的崗位一般是合同中沒有一定要求的,所以,工作一般也是由用人單位來進行分配,而且哪裏需要,肯定變動的概率就會越大,但前提是必須要雙方協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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