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用工合同人員的薪酬工資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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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用工合同人員的薪酬工資是什麼樣的?

勞務用工合同人員的薪酬工資是什麼樣的?

勞務用工合同人員的薪酬工資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確定的。

1、工資發放之前,項目部應公示工資發放表,確認無投訴或解決投訴後交項目經理和公司監督員審查,經審查簽字後發放工資。

2、勞動者持有效身份證明到項目部領取工資,不得代領工資,公司派專人到項目部對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3、工資發放標準、發放時間,以及關係工資收入的獎罰事項,必須在勞務用工合同中明確。

3、項目部對施工班組在施工中存在質差或安全處罰的,必須依據企業規定、用工合同及目標責任書等執行,且必須經當事人簽字確認。未經確認,不得隨意處罰;實施嚴重處罰的應由公司作出。

4、嚴禁隨意拖欠、剋扣工資,嚴禁在工資發放和領取中弄虛作假,嚴禁採取鬧事、破壞偷盜國家、集體、他人財物等違法手段索要工資。

5、由勞務公司提供的作業人員,在進場應由勞務公司持進場人員名單和個人用工合同到工程項目部備案。人員工資由勞務公司負責發放,接受項目部監督。

二、勞務合同需要交社保

籤的勞務合同,公司是不需要給員工交社保的。

(一)、勞務合同一般是臨時的,類似承攬性質的,才是勞務合同,簽訂的勞務合同,雙方就不屬於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是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二)、如果雙方之間是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則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否則,用人單位的行為就屬於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三、勞務合同一般是籤幾年?

勞務合同一般是簽訂一年。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四、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勞務合同的簽訂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只有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對於雙方來説才是一種保障,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勞動合同當中必須要明確一下具體的一些事項,比如説工資待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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