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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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試用期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自己離職是有工資的。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仍然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工資,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可以自己離職,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自己離職是有工資的。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拖欠試用期員工工資單位怎麼補償?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故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了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外,還需要按照實際工資的25%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用人單位長期不發工資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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