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沒有續約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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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沒有續約違法嗎

在當下勞資矛盾處於多發期的狀態之下,國家只有通過不斷的完善勞動關係方面的工作機制才能夠確保不影響當前經濟和社會穩定的發展局面。其中法律制度當中對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沒有續約違法嗎的這個問題是有規定的,如果公司在非員工做錯的情況下單方決定不續簽了就是違法的並且要補償職工。

一、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沒有續約違法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是員工不願續約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哪些情況下,勞動者沒有經濟補償金?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續簽注意哪些方面?

1、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續簽的過程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強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

2、屬於可續簽的勞動合同只限於一定範圍內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合同、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屬於可續簽的勞動合同範疇。

3、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有當然續簽的情況。當然續簽,按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

4、特殊工種勞動合同續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如果農民輪換工的原訂合同期限不足8年,若合同期滿續簽合同時,期限不得超過8年。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廣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小編已經通過以上的資料對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沒有續約違法嗎這個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可是,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是因為員工方面的原因才導致的話就並不違法,否則的話,給職工支付相應標準的賠償金以後也能夠正常的解除勞動關係,所以違不違法也得根據公司不續簽合同的原因來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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