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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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是多少?

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為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單位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試用期工資不能對於單位最低工資80%。

一、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是多少?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年的可以約定兩個月試用期。以上是含本數的。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福利待遇是怎樣的

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法對試用期工資惡意偏低,廉價使用勞動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值得歡迎。但是從筆者執業多年的經驗來看,此條形同虛設。主要原因是條款中第一個條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於兩者是選擇關係,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條件,換句話説試用期工資在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這樣問題就出來,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説了算的,換言之,勞動者的試用期也就是勞動者説了算了。這不能不説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這裏要提醒勞動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單位用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來惡意欺騙。

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內單位應當繳納社會保險,單位只簽訂單獨試用期合同是違法行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發放,如果單位違反規定,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合同·,職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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