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自己不續簽怎麼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9.03K

勞動合同到期自己不續簽怎麼賠償

國家法律其實賦予了勞動者本人在勞動合同續簽的這件事情上很大的主動權的,因為從各方面來看,公司只要是不符合規矩的不續簽勞動合同幾乎都要對員工進行賠償,可能也正是因為這種規定,所以才導致有部分員工在自己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卻仍然考慮勞動合同到期自己不續簽怎麼賠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自己不續簽怎麼賠償?

除了用人單位主動提出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或者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比如降低工資、調整工作崗位等)等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工資待遇為前提,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堅持不與用人單位續簽合同時,是不能夠得到經濟補償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最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一般勞動者自己不續簽的話是不能夠要求公司進行賠償的,除非自己不續簽的原因是建立在公司新出具的勞動合同當中降低了自己的工資待遇,在這種時候,公司跟員工只要相互正常配合的辦理完了離職手續,不會牽扯到賠償的這個問題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