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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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內容是什麼?

申 請 人:

住 址:

委託代理人:

被 申 請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第 三 人:

住 所:

委託代理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組成仲裁庭,並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仲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

被申請人辯稱:

本委查明: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

根據 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

二、

三、

(一裁終局適用)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第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該項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非一裁終局適用)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第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首席仲裁員:

仲 裁 員:

仲 裁 員:

二○ 年 月 日

書 記 員:

使用説明:

1、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事項中同時涉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條規定的爭議事由(一裁終局和非一裁終局事由),仲裁委員會可以在同一份仲裁裁決書中分項裁決,但應分別告知起訴權。

2、仲裁員在裁決書原件上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裁決書原件存入仲裁正卷中保管。送達給當事人的為裁決書副本,尾頁左下角空白處加蓋“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章,仲裁員不在副本中籤名。裁決書副本仍由仲裁員打印署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作出的先予執行裁決,不作起訴權的告知,由仲裁機構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爭議的,可以按照仲裁裁決的具體情況來提出仲裁處理,特別是不同的仲裁事項所認定的仲裁結果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仲裁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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