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決定未送達勞動關係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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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決定未送達勞動關係不解除

有的員工因個人工作不履行責任等原因被公司除名,但是有的時候位及時地將除名決定送達到員工個人,公司就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但是法律規定除名決定未送達勞動關係不解除,此類情況之下是不允許解除看懂關係的,這也是法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但是法律究竟是怎麼規定的,可以到本文做個深入的瞭解。

一、除名決定未送達勞動關係不解除

我國對於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法規都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建立勞動關係時起到解除勞動關係時止的一系列法定條件,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了法定程序,其行為即為無效,應予撤銷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勞動關係解除送達通知書送達

1、直接送達

根據員工的户籍地址和現住址直接去員工家中,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要有兩人以上一同前往,一人為人事人員,一人可以是工會或其他部門員工,送達員工並要求籤收。萬一員工本人不在家,也可以請員工同住的成人直系親屬簽收有效,這個辦法適用於員工住址較近的情況。

2、郵寄送達

通過郵政寄送掛號信,在掛號信的封面或存根欄必須寫上送達的內容是什麼,不然今後收信人會以不知道信中是什麼內容沒看或扔掉等理由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另外,在掛號信寄出一段時間後,還需要到郵局去確認信件是否送達,郵局會給予正式的反饋,如果地址有誤退回,再做其他辦法。

3、留置送達

第1點談到如果直接送達沒有人接收,家中無人,可以請所在社區的工作人員,或轄區派出所民警陪同一起到員工家門口,將信件內容塞入員工家中,並請社區、民警簽字佐證以送達。

4、公告送達

如果找不到員工本人,可以採取登報的方式。其實,採用這種方法是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的,那就是隻有在前述幾種方法無法送達的情況才能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而不能一開始就採取登報公告處理,因為你在此之前沒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而只是廣而告之。公告送達要注意選擇的媒體,要選取在國內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

5、請公證處的人公正送達

這種方法代價太高了,把公證處的人請來作證,證明我們已經將文書送達員工。

三、勞動關係的解除情形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係解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餘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

《勞動法》第23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除名決定雖然做出了,但是法律規定如果不及時送達到勞動者本人,是不允許解除勞動關係的。這也是防止企業單方面解除,造成當事人合法受損,某種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大家對於本文所介紹的內容還有疑問,大家可以諮詢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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