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都不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很多都不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很多都不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

不合法,私企不簽訂勞動合同多是意圖規避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保障權,勞動者對此違法行為可以依法進行維權。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二、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勞動關係又稱為勞資關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對勞動關係作了明確的界定,是指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係。《勞動法》從法律的角度確立和規範勞動關係,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繫的其他關係的。

《勞動法》中所規範的勞動關係,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法律特徵:

1、勞動關係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與勞動者有着直接的聯繫。

2、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

勞動爭議案件,首先需要證明的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是最直接最有利的證據,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雖簽定了勞動合同但卻都有用人單位處保存,這就給勞動者舉證帶來了困難。

國家有關部門並不見得就不知道現在還是有很多的私企根本就不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的落實用形同虛設來形容一點也不過份。不只是私企,有些國家行政單位的附屬食堂也是存在這樣的現象的,員工雖然知道不合法,但可能也苦於維權的代價過大,對企業的這種做法往往都是默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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