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隨意降工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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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隨意降工資是否合法?

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隨意降工資是否合法?

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隨意降工資是不合法的。單位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應該依照當時約定的工資進行發放,不僅如此員工如果認為單位侵權可以直接起訴。不僅可以得到原有的工資,還能得到單位雙倍工資的賠償。

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相關知識:

用人單位調崗降薪,勞動者怎麼辦

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的崗位、薪資與公司經營狀況、員工的業績考核相關,那麼當公司經營狀況下降或員工業績考核不達標時,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勞動者實行相應的調崗降薪。如果公司沒有明文規定,無理由對員工實行調崗降薪,那麼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工資。

1、《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上海市高院 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

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這裏的書面形式要求,包括髮給勞動者的工資單、崗位變化通知等等。因為隨着勞動合同的持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身就必然會不斷變化。如隨着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增加,其休假、獎金標準發生的自然變化等等,都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因此,對於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只要能夠通過文字記載或者其他形式證明的,可以視為“書面變更”。

綜上所述,正規的單位應該都知道在聘請勞動者的同時也必須準備合同簽訂,否則就是違反勞動法而必須支付給員工兩倍的賠償,除此之外單位如果在此時還隨意降低了原本與員工約定好的工資就是增加了過錯的行為,此時勞動者是可以直接訴訟解決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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