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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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析:勞動法並未規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在公司的規章制度裏寫明的,那麼曠工的天數也是由公司自行根據情況來制定的,並且該規章制度應當是經民主程序制定並已告知勞動者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值得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規章制度的,遇到員工曠工時,用人單位應首先積極催告返崗、告知曠工天數及後果,再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曠工是指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勤。
實務中一般的理解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出勤。通常是指無正當理由缺勤行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2、請假期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
3、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安排,不按時到安排的工作崗位工作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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