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勞動合同可以簽訂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退休人員勞動合同可以簽訂嗎?

退休人員勞動合同可以簽訂嗎?

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係,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係而成為正式職工。

法律上規定,公司使用退休人員的,其實不用再簽訂勞動合同。説到底,退休人員已經超出法定就業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範圍,得適用民法規範調整範圍。在實踐中,退休人員可以就相關勞動報酬問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口頭約定協議,注意,這裏簽訂的協議不同於一般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係為勞動合同關係。

律師提醒:

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應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當然,因為沒簽勞動合同,其實退休人員享受不到勞動者的一些權益,但在工作中要是有權益受損的情況的,還是可以依法維權的。一般是可以及時收集相關證據,然後去法院起訴維權。

一般來説,如果退休人員身體尚好,自願回到原來的工作單位工作,是不可以籤勞動合同的,只能簽訂勞務合同。但是大部分的退休人員年齡較高,可能在工作的過程中會發生意外,如果發生意外,用人單位是必須為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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