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以後勞動合同可以再次簽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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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從理論上説已經不具備勞動能力,因此也不能成為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法院在處理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工爭議時,對合同的定性是勞務關係”由此可以得出,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

退休以後勞動合同可以再次簽訂嗎?

退休人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標準而退出工作崗位休息養老的人員。但在現實生活中,不是所有的退休人員退休以後就在家休息養老的,有的退休人員雖然已經達到退休標準但是依然在繼續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退休人員從理論上説已經不具備勞動能力,因此也不能成為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相關規定,“法院在處理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工爭議時,對合同的定性是勞務關係”由此可以得出,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之一在於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由此得出勞務合同的內容自由程度相對較高,因此退休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等權利和義務,在發生糾紛時就能通過主張合同條款依照我國《民法典》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發生工傷時如果合同有約定,就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來主張權利。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退休人員如果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因為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退休人員與再就業企業之間本身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企業就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簽署的勞務合同上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要給予經濟補償,則會按照合同約定處理。退休人員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並要在合同中詳細的約定權利義務以此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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