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不適用的範圍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一、勞動合同法不適用的範圍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不適用的範圍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不適用的範圍是國家公務人員還有事業單位的人員,根據《勞動法》第2條,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是《勞動法》上所稱為勞動者,不適用《勞動法》

1、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依法行使國家職權的行為,不是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國家職權不能作為合同的對象,從而不能把公務員祝為僱員。我國當前採取的是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分別立法的模式,公務員勞關係,由國家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規範。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如工、青、婦等社會團體的機關工作人員)也不適用《勞動法》。

2、農村勞動者(或稱農業勞動者、農民)

毫無疑問,農民屬於勞動者的範疇,但農民勞動關係是否由《勞動法》調整,爭議很大。現在立法的態度是,農村勞動者通過家庭聯產承包合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農民與村民委員會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但是,如果作為鄉鎮企業的職工或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與相應的企業、僱主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仍應是《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3、現役軍人

正在服役的軍人肩負着保衞祖國和人民安全的重任,這是符合服役條件的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任何國家均規定現役軍人不適用《勞動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適用勞動法,各國規定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家庭保姆適用勞動法。但大多數國家規定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我國也是如此。教師、醫生等事業單位的勞動者是否適用《勞動法》。

一般來講,在事業單位中,從大中專以上學校畢業的在一定技術或有一定知識程度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均為幹部身份(包括教師和醫生)。但根據目前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大批像教師、醫生這樣的事業單位的勞動者,既不屬於公務員,也不是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人員,同時又不是《勞動法》所調整的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事業單位的勞動者。這樣,這些勞動者與所在的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處於無法調整的狀態,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是投訴無門。為了彌補上述空白,國家人事部曾頒佈過處理事業單位與其職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規定,但該規定的頒佈僅是有部門有心無力的行為,在客觀上不能起到解決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糾紛的作用。因為依該規定成立的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對爭議的裁決無實體法依據。

二、勞動合同法立法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現實生活中可能很多人員在查詢到勞動合同法的時候,感覺並不是所有的人員對象都能夠使用,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國家的公務人員,他們的一些規定的話和這裏面的是有一些違背的,所以他們是由專門的法律來進行一個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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