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38條適用自動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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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38條不適用自動離職,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38條適用自動離職嗎?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但是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不得擅自離職,只有存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承擔。

綜上所述,單位和職工解除合同,是要履行解除合同的法定手續之後,才可以認定為解除合同,沒有履行解除合同,應該視為合同有效,不論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都應該履行合同。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並不意味着可以自動離職,還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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