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書怎麼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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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書怎麼維護權益?

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書,如果是自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應當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證明,並支付勞動者合法工資,在15日內辦理檔案轉移。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依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要求用人單位返回扣押的證書,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合法的工資。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書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轉移手續。用人單位違反該義務的。

四、一般有四種途徑處理

1、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3、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委託當地勞動方面的律師代為處理

1、協商調解。可以與單位自行協商處理;也可以申請用人單位內勞動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

2、檢舉控告。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勞動監督或其他勞動執法部門進行揭發舉報。

3、仲裁起訴。可以不經過協商或勞動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並在接到仲裁書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書,勞動者可以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監察委員會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委託律師辦理,如果勞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可以不經過協商或調解,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應當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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