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的;當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與員工繼續續簽,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的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其中工作每滿一年,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對於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則按照一年進行計算;對於工作時間未滿六個月的,則統一按照半個月工資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上述所提到的“月工資”,主要指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兩種情形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作為勞動者的我們,如果在與用人單位或者是公司企業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或公司企業不續簽的,我們應當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索要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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